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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郝志吉与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吉,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郝志吉,男,1962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郝志吉与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