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戴某甲、卢某某与戴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226号原告戴某甲。原告卢某某。被告戴某乙。被告戴某丙。被告戴某丁。被告戴某戊。原告戴某己。原告戴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甲、卢某某诉被告戴某乙、戴某丙、戴某丁、戴某戊、戴某己、戴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已由村委会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甲、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某甲、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