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龙溪镇钟屋村民委员会与钟培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溪镇钟屋村民委员会,钟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毛振良2013年3月1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28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龙溪镇钟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溪镇钟屋村。法定代表人:钟志良。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钟培良,男,汉族,住博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钟培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培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溪镇钟屋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款2250元、诉讼费1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钟培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培良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溪镇礼村分社的存款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毛振良审判员付晓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