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执字第1006号-恢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智勇与修作文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智文,修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1006号-恢2号申请执行人:赵智文被执行人:修作文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修作文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