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称堌乡鱼骨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帅彬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王称堌乡鱼骨村民委员会,李帅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濮阳县王称堌乡鱼骨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张富聚,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彬,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凤山,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濮阳县王称堌乡鱼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帅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所诉侵占原告所属房屋两间的侵占人实际为案外人樊秀英、李大柱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王称堌乡鱼骨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县王称堌乡鱼骨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传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