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民初(一)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鱼民初(一)字第38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万××。被告韦××。原告黄××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风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刘××、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2010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利息每月5000元,如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6个月利息。借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追索借款及到期利息未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0元(从2011年1月计至2012年12月共24个月,每月5000元),之后的利息按同样标准计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2、被告支某某师服务费15300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韦××到本院应诉时口头答辩称,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是事实,双方系经中介公司介绍认识,双方未就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同意归还本金250000元,但不同意再支付利息。被告韦××表示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不需要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路××楼××单××号房屋一套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从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即每月利息5000元;如本合同产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同时,被告分别出具两张《借条》交原告收执,确认收到原告借款250000元。原、被告并未就约定的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被告依约定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0年12月,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后亦未归还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书》、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0年12月,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原、被告双方虽然书面约定了被告应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律师代理费用,但原告在本案中未举证证实律师代理费已实际发生,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偿付给原告黄××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从2011年1月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540元,由被告韦××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风雪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媛《��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