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韩秀云与王伟、曲燕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云,王伟,曲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647号原告韩秀云。委托代理人曾燕。委托代理人王佩兰。被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冷晶。被告曲燕海。原告韩秀云与被告王伟、被告曲燕海财物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积泉、孙士文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秀云的委托代理人曾燕、王佩兰,被告王伟,被告曲燕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韩秀云居住在被告曲燕海楼下,被告曲燕海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保利里院X号楼X单元X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王伟居住。在被告王伟居住期间,将其居住的房屋中的一间当狗舍使用。2013年10月22日被告王伟将居室地面上已封堵的落水口捅破,将大量冲刷狗舍的污水流入原告韩秀云家中,导致原告韩秀云房屋的屋顶毁损,地板、家具浸泡变形无法使用。原告韩秀云多次找被告王伟协商停止侵害和赔偿事宜,被告王伟不予理睬并继续让污水和狗尿通过捅破的洞口不断流到原告韩秀云屋内,致使原告韩秀云家中的毁损进一步加重。现具状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将原告房顶恢复原装,赔偿经济损失3984元。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伟辩称,我方是房屋的承租方,按照房屋结构我方是正常使用,我方打扫卫生是正常使用北阳台落水管下水,原告私自把下水管切断,没有人通知我方此落水管不能使用,原告韩秀云应该自己承担损失。被告曲燕海辩称,我方应当部分赔偿原告损失,租房子时我方和房屋中介都已经告知被告王伟北阳台落水管不能使用,单元内1楼至30楼的业主也统一签字不能使用北阳台的落水管。经审理查明,原告韩秀云与被告曲燕海、被告王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曲燕海与被告王伟系房屋租赁关系。被告曲燕海于2013年8月12日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保利里院里X号楼X单元X户的房屋租给被告王伟居住使用。该房屋北阳台有一个落水管,该房屋租赁前经物业及全体业主签字同意将落水管割掉堵塞并禁止使用。2013年10月22日,被告王伟将已堵塞并禁止使用落水口捅开,将污水顺落水口流入原告韩秀云家中,致新装修的财物浸泡毁损。原告韩秀云在第一次房屋漏水后,便告诉被告王伟此落水管不能使用。被告王伟不听劝阻,仍将污水继续流入原告韩秀云家。使原告韩秀云家中财物损失扩大。漏水事故发生后,2013年12月11日原告韩秀云更换了房屋内的地板,花费3984元。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各项损失,提供证据如下:原告提交证据一,保利里院里X号楼北阳台落水管拆除签字表一份,证明了全楼都已经同意该阳台的下水不能使用。证据二,房屋受损照片一宗,证明水淹情况。证据三,更换地板发票一份,原告韩秀云更换地板,花费3984元证明因水淹后换地板所花费的费用。证据四,居住证明、房产证各一份,证明原告韩秀云的居住情况。被告王伟对原告韩秀云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称并不知情,对证据三、证据四与称自己无关。被告曲燕海对原告韩秀云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四没有异议。被告王伟提交2013年8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合同上没有条款涉及到北阳台漏水管不能使用。原告韩秀云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曲燕海对此证据称房屋租赁时妻子已告知。被告曲燕海提交2013年8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据二金宜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合同签订时被告曲燕海的妻子王某已经告知被告王伟北阳台的落水管不能使用。原告韩秀云对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被告王伟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不予认可。庭审中,金宜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甲出庭质证,证实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曲燕海的妻子王某已经告知被告王伟北阳台的落水管不能使用。上述事实,有签字表,更换地板发票、租赁合同,证明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韩秀云与被告曲燕海、被告王伟系上下楼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活等原则处理好排水等关系。被告王伟在承租被告曲燕海家房屋时,在被告曲燕海妻子王某及金宜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甲已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将已堵塞不能用的北阳台的落水管又捅开,使被告王伟家中的污水渗漏到原告韩秀云的房屋中,致原告韩秀云房屋内的财产被水浸泡,造成损失。并且在第一次房屋漏水后,在原告告诉被告王伟此落水管不能使用的情况下,被告王伟不听劝阻,仍继续使用将污水流入原告韩秀云家,使原告韩秀云家中财物损失扩大。被告王伟对于房屋漏水事故是有过错,应当对漏水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曲燕海在出租房屋给被告王伟时,对北阳台落水管不能使用的情况告知不明确。但在漏水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使损害的结果未再扩大,故承担漏水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原告韩秀云因漏水事故导致的合理的财物损失,应当由被告王伟承担70%的责任,被告曲燕海承担30%的责任。赔偿数额应以原告韩秀云更换地板实际花费3984元为准。被告王伟辩称对落水管不能使用并不知情,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金宜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的证据效力较高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韩秀云损失2788元;二、被告曲燕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韩秀云损失11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韩秀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王伟承担受理费105元,被告曲燕海承担受理费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