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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位某甲与位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甲,位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位某甲,农民。被告位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甲与被告位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对被告位某乙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甲撤回对被告位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位某甲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