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位某甲与位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甲,位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位某甲,农民。被告位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甲与被告位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对被告位某乙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甲撤回对被告位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位某甲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