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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梅与被告郭维斌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郭维斌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李梅。被告郭维斌。案由:抚养权纠纷。原、被告于1999年4月26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5日生一子取名郭宴坤,2011年7月1日原、被告在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孩子由被告郭维斌抚养。2013年3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孩子郭宴坤。经询:被告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郭宴坤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二、双方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梅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