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立民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裴济民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济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裴济民。上诉人裴济民与陕西省纺织城工业供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立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于1987年被单位侵权后,就一直找单位,但找谁都不管,直到2013年上诉人知道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下发(2011)145号文件。按此文件精神,我于2012年9月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上诉人的实际问题。上诉人是个老百姓,怎么知道还有个时效20年的问题,只知道我这是个事实,国家应该管。故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起诉书中称其于1987年起其工作的管理站就被公司撤销了,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故上诉人于1987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上诉人于2013年元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予保护。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应予支持。另,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下发(2011)145号文件不属于权利被侵害的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