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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江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黎明与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吴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江商初字第50号原告:黎明。被告:吴文龙。原告黎明与被告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来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黎明起诉称:吴文龙于2011年4月15日向黎明借款50000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但吴文龙至今未还。为此,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要求吴文龙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吴文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吴文龙出具借条载明:今向黎明借到现金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5月15日止归还。吴文龙在该借条的落款借款人栏签名捺印。借款逾期后,吴文龙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文龙尚应归还原告黎明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吴文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来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