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双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孙某,袁猛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双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孙艳孙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4********,汉族,农民,住新沂市棋盘镇筛子村*组**号。被告袁猛袁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5********,汉族,农民,住新沂市高流镇河北村袁庄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孙某诉被告袁猛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