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财茂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通工贸联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福青。被执行人深圳财茂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被执行人深圳财通工贸联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6)深福法经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87670元;被执行人深圳财茂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448元,保全费907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财茂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通工贸联合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715194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