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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严玖高与被执行人樊孝文、蒋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玖高,樊孝文,蒋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严玖高。被执行人樊孝文。被执行人蒋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2013年2月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蒋凌、樊孝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孝文、蒋凌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盛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