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宝青与陈善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青,陈善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43号原告:张宝青。被告:陈善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青诉被告陈善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青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宝青自动撤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斯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