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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宝青与陈善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青,陈善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43号原告:张宝青。被告:陈善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青诉被告陈善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青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宝青自动撤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乃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斯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