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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赛诺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明。诉讼代表人王某明,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某,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9日到案,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华、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明、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郭某因其经营的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不足,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宁波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鲁某(另案处理),以支付6.5%的开票费的手段,让宁波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976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7770.93元。后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予以抵扣。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向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增值税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明、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鲁某、郭某君的证言、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宁波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记账凭证、税款抵扣证明、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郭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为了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均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宁波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马志明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