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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宋某某,女,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邢某某,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再考虑被告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凡雪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