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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交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秀灵、王某甲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秀灵,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宋中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交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宋秀灵,女,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法定代理人宋秀灵,系王某丙母亲。原告宋中华,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支公司。负责人李明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秀灵、王某甲、王福贵、王某丙、宋中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秀灵、王某甲、王福贵、王某丙、宋中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秀灵、王某甲、王福贵、王某丙、宋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五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英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宁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