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南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xxxxx发展有限公司,广州xxxx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广州市x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耀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秦x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篇、陈柳红,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钟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xx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xxxx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xxxxx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咏诗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