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一初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颍东诉刘忠友、汪培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颍东,刘忠友,汪培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0302-1号原告:朱颍东,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颖河西路84号金地小区C1号楼504室。被告:刘忠友,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288号桂花苑3#住宅楼701室。被告:汪培侠,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担保人:闫亚军,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西关外大街24号5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800119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颍东诉被告刘忠友、汪培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朱颍东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州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裁定:查封汪培侠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288号桂花苑3#住宅楼701室;查封闫亚军所有的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刘琦路698号刘琦花园32#楼207室房屋一套。本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亚军所有的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刘琦路698号刘琦花园32#楼207室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长 高 琳审判员 杨晓静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