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唐红与谢勇、杨顺德,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联发砖厂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谢勇,杨顺德,绵阳市涪城区联发砖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唐红,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19日。被告谢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4日。被告杨顺德,男,汉族,生于1949年9月28日。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联发砖厂。负责人苏建民,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4日。本院审理原告唐红诉被告谢勇、杨顺德,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联发砖厂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四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