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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唐红与谢勇、杨顺德,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联发砖厂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谢勇,杨顺德,绵阳市涪城区联发砖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唐红,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19日。被告谢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4日。被告杨顺德,男,汉族,生于1949年9月28日。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联发砖厂。负责人苏建民,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4日。本院审理原告唐红诉被告谢勇、杨顺德,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联发砖厂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四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