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碑店市蔬菜研究中心与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蔬菜研究中心,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高碑店市蔬菜研究中心,住所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路**号。负责人齐新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国。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涿州市西郡。法定代表人熊长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武。原告高碑店市蔬菜研究中心与被告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高碑店市蔬菜研究中心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蔬菜研究中心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蔬菜研究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8元,由原告高碑店市蔬菜研究中心承担。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文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