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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石家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孙某,男,193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委托代理人田某,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某,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48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