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美富、华志荣等与衢州鑫春干燥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衢州鑫春干燥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54号原告:徐美富。原告:华志荣。原告:叶云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全明。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红鹰。被告:衢州鑫春干燥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济红。委托代理人:林军。委托代理人:廖品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诉被告衢州鑫春干燥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