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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美富、华志荣等与衢州鑫春干燥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衢州鑫春干燥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54号原告:徐美富。原告:华志荣。原告:叶云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全明。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红鹰。被告:衢州鑫春干燥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济红。委托代理人:林军。委托代理人:廖品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诉被告衢州鑫春干燥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徐美富、华志荣、叶云俊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