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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显均与四川浩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均,四川浩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刘显均,男,四川浩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文娟,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浩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显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均诉被告四川浩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均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显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昆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