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均、敬林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均,敬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何均,男。被执行人敬林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非执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何均、敬林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南非执审子第98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英贵审判员  王延堂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