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均、敬林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均,敬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何均,男。被执行人敬林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非执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何均、敬林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南非执审子第98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英贵审判员 王延堂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