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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杜朝芬与赵东升、乐清市陆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朝芬,赵东升,乐清市陆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杜朝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敏。被告:赵东升。被告:乐清市陆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代表人:吴泽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渊。原告杜朝芬诉被告赵东升、乐清市陆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朝芬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东升、乐清市陆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朝芬因其伤情目前尚不宜鉴定,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东升、乐清市陆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朝芬撤回对被告赵东升、乐清市陆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杜朝芬负担。审判员  南子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