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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诉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龙法民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三日内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111.56元、执行费352元,合计30463.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30463.56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余长勇审判员  贾延涛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