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裘国强与柴世阔、戎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国强,柴世阔,戎飞,柴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586号申请执行人:裘国强,农民。被执行人:柴世阔,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403183137。被执行人:戎飞,农民。被执行人:柴群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裘国强与柴世阔、戎飞、柴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柴世阔、戎飞、柴群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8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