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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磁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伏生与被告霍艳波、吝全喜、金华大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伏生,霍艳波,金华大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吝全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磁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杨伏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红兵,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德海,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艳波(霍延波、霍彦波),农民。被告:金华大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洁,职务:经理被告吝全喜(又名吝喜林),1972年2月1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伏生与被告霍艳波、吝全喜、金华大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伏生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伏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杨伏生负担。审 判 长  郭继鸿代理审判员  韩建平人民陪审员  索广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