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20-01-13
案件名称
周兰与钟卓贤、佛山市企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兰;钟卓贤;佛山市企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3号原告周兰,女,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欧卫文,广东万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世烈,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钟卓贤,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企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3号首层北侧,注册号:440602000106139。法定代表人周敬波。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家伟,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佛山市企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注册号:440600000004957。负责人陈伟光。委托代理人吴小兰,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兰诉被告钟卓贤、佛山市企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周信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工作调整,本院依法变更本案的审判人员,由代理审判员杨莹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2013年4月1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兰105365元(包括代付被告钟卓贤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3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将该款项存入以下账户:户名为周兰,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分行人民西支行,账号为62×××71。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2013年4月13日前一次性赔偿被告钟卓贤22921元(已扣减被告钟卓贤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3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将该款项存入以下账户:户名为钟卓贤,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向秀丽支行,账号为62×××70。三、原告周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后,各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其他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五、本案受理费1365元,由被告钟卓贤负担。(受理费原告立案时已预交,被告钟卓贤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代为向原告支付)。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蓝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