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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秦立营与公方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立营;公方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蒙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秦立营(曾用名秦利营),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秦立田,蒙阴县蒙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公方传,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秦立营与被告公方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炳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方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立营诉称,2010年11月22日,被告公方传借我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此款。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方传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被告公方传向原告秦立营借款1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此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等证据证实,均已记录、收集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公方传欠原告秦立营现金,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公方传偿还现金,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方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立营欠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公方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炳录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