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横法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雷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5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雷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雷某某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85元。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表示要和解解决此事,于当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即日付16500元给申请执行人白某某;2、申请执行费185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负担;3、此案一次性执行完毕。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