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内民商初裁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商初裁字第1127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云武,男,该社主任。被告张红伟,男,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湍东信用社与被告张红伟为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告未交诉讼费,且经本院通知限期在七日内预交,送达后原告仍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房剑立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杨惠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符朝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