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恢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阴卫国与被执行人张军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阴卫国,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张军峰(又名张军锋),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阴卫国与被执行人张军峰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8)耀法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军峰支付申请执行人阴卫国车款15000元,负担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人阴卫国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本院于2009年10月5日作出(2009)耀法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1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阴卫国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之妻杨秋桃为被执行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秋桃和张军峰存款7450元,张军峰自觉履行2000元,以上合计94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2011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1)耀执恢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08)耀法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5000元标的额中的9450元的执行。2013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阴卫国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35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2月1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2月1日向张军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阴卫国支付车款3350元、受理费4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25元,但张军锋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经区政府特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向本案司法救助1065元,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款,申请执行人放弃下剩的车款和受理费400元的执行,执行费125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耀法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