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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黄玉莲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玉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黄玉莲,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系被申请人卓君飞母亲。委托代理人:倪良花,浙江浙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玉莲要求宣告卓君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卓君飞,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已婚,其丈夫名肖建锋,男,1976年07月14日出生,住乐清市。因肖建锋与卓君飞离婚纠纷一案业经本院立案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黄玉莲认为卓君飞患有“精神分裂症”,要求本院宣告卓君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受本院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温天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卓君飞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八年余,病情反复,多次住院治疗,现仍在服用抗精神病药治疗。结合本次精神检查,被申请人目前疾病处于缓解不全期,因受疾病的影响,不能对客观事物作出完全正解合理的判断,从而无法完整地认识和理解自身行为在诉讼过程中的意义和后果,不能完全有效地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愿,亦不能完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不清楚法律程序。因此,评定卓君飞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卓君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父亲卓大如为卓君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 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於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