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余天红与临渭区三张镇新霖砖厂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天红,临渭区三张镇新霖砖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余天红,男。被告临渭区三张镇新霖砖厂,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宋村。负责人:刘渭峰原告余天红诉被告临渭区三张镇新霖砖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元月原告余天红受雇到临渭区三张镇新霖砖厂工作。2012年3月4日两点左右,原告工作时右手卷入回泥袋,右臂血流不止,随后被送往市烙印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8天。此后原、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本院认为,原告诉讼的被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天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余天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