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利诉苗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苗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张利,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苗朋,男,45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利诉被告苗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利于2013年3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利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程效中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