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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国章与李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章,李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58号原告:周国章。被告:李正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章与被告李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章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章撤回对被告李正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国章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