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国章与李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章,李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58号原告:周国章。被告:李正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章与被告李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章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章撤回对被告李正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国章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