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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都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金,张发森,雷玉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都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黄发金。委托代理人李晓庆,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发森。被告雷玉节。原告黄发金与被告张发森、被告雷玉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向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发金因故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庆,被告张发森、被告雷玉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发金诉称,2011年10月28日起,被告张发森向原告黄发金借款2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黄发金多次催收,被告张发森拒不归还借款,只归还借款100000元的利息。因被告张发森与被告雷玉节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雷玉节应承担该借款的连带支付责任。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黄发金的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借款10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发森、被告雷玉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起,被告张发森向原告黄发金借款2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发金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借款人张发森”。现被告张发森向原告黄发金借款200000元至今未归还。另查,被告张发森与被告雷玉节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黄发金的当庭陈述及被告张发森向原告黄发金出具的借条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等证据,经本院当庭审查核实,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张发森向原告黄发金借款200000元后出具借条,被告张发森作为债务人即具有了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原告黄发金作为债权人也享有要求被告张发森归还借款的权利,故原告黄发金要求被告张发森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黄发金所举被告张发森与被告雷玉节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足以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发森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告黄发金有权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向二被告共同主张权利。对原告黄发金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借条上对资金利息没有约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黄发金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后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发森、被告雷玉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黄发金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发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张发森、被告雷玉节共同负担(此款原告黄发金已垫付,被告张发森与被告雷玉节在履行本判决上述归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黄发金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