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解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许彬与许文、许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彬,许文,许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解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许彬,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静,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彬与被告许文、许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彬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许彬承担。审判长 张 文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