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存峰。被告李某,1983年2月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