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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存峰。被告李某,1983年2月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