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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堂诉被告刘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马培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王瑞堂,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磁县讲武城镇北白道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7010203913。被告刘海,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磁州镇健康街19号。身份证号:13213019780426001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住址:磁县磁州镇友谊南大街51号。被告马培艮,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磁县光录乡东光录村。身份证号:130427198308082119。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42号金立大夏1号楼2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堂诉被告刘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马培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堂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马培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堂撤回对被告刘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马培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瑞堂承担。审判员  崔有叶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