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楼文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宁国市兴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宁国市兴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文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运明,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宁国市兴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国市兴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80005394168904、出票人: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宁国市兴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8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2月28日、金额人民币:340000元、付款银行:招行武汉循礼门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国市兴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 冰审判员 张小娜审判员 胡 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