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延萍、胡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延萍,胡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54号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前。委托代理人贺亮亮。被告孙延萍。被告胡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延萍、胡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744元,下余1744元退还原告。审 判 员 王允之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