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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刘恩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恩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808号罪犯刘恩起,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73号判决,以被告人刘恩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恩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3年12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