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兆财与舒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财,舒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751号原告:王兆财,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余厚道,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财诉被告舒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王兆财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财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0元,由原告王兆财承担。审判员 韦 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