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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执民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永沛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双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永沛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双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潘火工业区(鄞州新时代钢材市场第一期1号楼201.203.205.207号),组织机构代码:59155608-5。法定代表人袁成德。被执行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2101弄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4325-7。法定代表人郑海波。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双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海区蟹浦镇袁家村329国道两侧,组织机构代码:72043072X。法定代表人郑柳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双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双宏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沛贸易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永沛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27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