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民二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虞城县雅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民生印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彦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城县雅尔电器有限公司,商丘市民生印务有限公司,许彦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二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雅尔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克东,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民生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明银,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许彦荣,男,l962年4月出生。上诉人虞城县雅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尔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民生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原审被告许彦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生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货款3470元。该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虞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许彦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商民终宇第98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虞民重字第00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雅尔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民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雅尔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虞城县雅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虞城县雅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玉审 判 员  黄明志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