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林宝双与亢宝堂、王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双,亢宝堂,王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林宝双,农民。被告亢宝堂,农民,现于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利,1965年3月2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双与被告亢宝堂、王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双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宝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林宝双负担。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XX华审判员 陈 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