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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林宝双与亢宝堂、王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双,亢宝堂,王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林宝双,农民。被告亢宝堂,农民,现于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利,1965年3月2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宝双与被告亢宝堂、王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宝双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宝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宝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林宝双负担。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XX华审判员  陈 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